一、法律保护民办学校最高借款利率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将第一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解析:
民办学校与除金融机构发生借款外的所有借款均适用此政策。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解析:
出借时,民办学校与出借人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再想收取利息那就没有法律依据。
若民办学校与出借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向学校主张利息的,应根据学校所在地或者学校与出借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解析: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被修改后法释[2020]6号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取代,法释[2020]6号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举例说明】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2022年10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为标准,4倍为14.6%;2023年6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55%,4倍为14.2%。可以看出,近年受法律保护的最高民间借贷利率与政策调整前24%和36%相差甚远。因此,民办学校与出借人仍按24%或不超过36%来约定利息已不再受法律保护,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查看本月(上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此为依据,确认借款合同利息,保证出借人收取的利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不会产生侵占的法律风险。
二、借款利率的合理性分析
上文分析了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借款利率的上限,是否就可以按照上限1年期LPR的4倍,即14.2%,来确定关联方借款利率呢,答案是:不能!
解析:
还应当参照民办学校自身其他借款的资金使用成本情况,比如学校每年都有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额度,一般融资成本都相对较低,通常3%-6%之间,假如学校的低成本的融资额度未使用的情况下支付给关联方较高利率的借款利息,则无合理性;再或者,部分学校会存在对内部教职工集资办学的情况,支付的利率一般为8%-12%之间,如果按照LPR的4倍的利率水平顶格支付关联方借款利息同样缺乏合理性。
三 、非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关联方借款的规范
民办学校应该注意,如果是义务教育段的民办学校,是不得进行关联交易的,如果非义务教育段的民办学校与关联方借款,从税法角度上来讲关联方借款利息费用还有需要注意的要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解析:
非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与关联方(通常情况不为金融企业)的借款向支付的利息,同时符合债资比不超过2:1的以及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何为债资比?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举例说明】
学校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学校因经营需要对外借款,举办者F(非金融企业)出借给学校500万,约定利息1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即与关联方债权为500万,权益投资为100,关联债资比为5,超过税法要求的2,超过债资比部分和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均不得税前扣除。
全国各省市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正在积极推进之中,2023年是分类选择过渡期的关键一年。营非选择关乎学校及举办者的权益保障,要把握主动、尽早准备、科学分类。按照已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配套新法新政的要求,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进行全流程财税监管,落实非营利性的法定要求,营利性学校也要行为合法合规,收益合情合理。
(文章来源于行云税务 ,作者民办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