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基金的定义及用途
对于发展基金的定义,很多资料仅对“企业发展基金”做出解释:“企业发展基金是企业从税后企业留利基金中分配用于企业发展的一项专用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仓库、中小型商业网点,其他经营性基本建设,简易建筑、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技术改造等支出和科技教育经费补助,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等。” 通俗来说,就是从企业的税后利润中,留取一部分专用基金,用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学校的发展基金是由学校管理的,用于学校未来的发展、教职工职业激励或增加教职工待遇保障而存在的专项资金,约等于企业的“企业发展基金”。
二、发展基金如何计提和使用
近年来,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限定性资产的监管力度逐步加大,限定性资产的收支成为监管的重点。因此,为防止学校对资产控制权的降低或流失,我们应明确区分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的不同来源,规范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限定性净资产的定义:
“限定性净资产是指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形成的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就决定了限定性净资产的来源,“限定性净资产”应当是由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的,如“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等可能有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的收入所形成的。且由于限定性净资产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该资源应在特定时间内或规定的日期之后使用,且该资源必须用于特定目的。
►根据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定义:
“非限定性净资产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报告期内净资产总额,减去该期内限定性净资产后的余额。” 及非限定性净资产的来源:“非限定性净资产一般来源于提供服务、销售商品的收入、收到非限定性捐赠和进行对外投资收到的股利和利息,扣除上述收入而发生的费用而取得的资金净流入。”
同时,结合《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我们可以得出,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属于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限定性净资产。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发展基金应在“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内进行核算。如果学校出于专项资金精细核算的目的,可在“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二级、三级明细科目,如“非限定性净资产/发展基金/教职工激励”、“非限定性净资产/发展基金/校舍维修” 来进行专项核算。
三、营利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计提和使用发展基金的区别
非营利学校的举办者是不得获得办学收益的,办学结余需全部用于办学。因此,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学校取得的办学结余,均可用于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并不需要专门计提,每年在“非限定性净资产”中计提并使用发展基金的举动,在我方看来意义不大,日常办学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正常发生即可,无需进行专门核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更需注重的是明确资金来源,并进行区分以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及举办者权益不受损害。
而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前述《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可以看出,发展基金需专门计提并使用,是出于限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红,以保障学校发展建设、教职工职业激励或增加教职工待遇的目的。因此,学校应遵守程序合法合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在审计完成后,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并使用,年度终了,未使用完的基金应当进行转回。
四、发展基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基金是从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基金是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的,不论营利或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发展基金都是从税后所得中提取的,目前也无任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因此,提取发展基金不可以税前扣除。
(资料来源:民教财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