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性收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收费免征增值税。
① 主体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② 收入为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
③ 需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
④ 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⑤ 以上项目需与学校应税收入分别核算。
2.服务性收费需要计入学校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代收费满足一定条件时,学校无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明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核心区别,即提供相应服务的主体不同。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财〔2020〕5号 )(六)完善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即: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学校。代收费,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
其次,根据教财〔2020〕5号文(十三)加强教育收费收支管理。学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01 服务性收费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明示:教育服务、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均被明列为增值税销售服务中“生活服务”的范围。
而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则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特定项目免征增值税。即:
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因此,如服务性收费为符合上述要求项目,则为免税项目,否则,同样应为应税项目。
在此同样应注意: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02 服务性收费的企业所得税
既然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均无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服务性收费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也为现实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常见误区。应计入学校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3 代收费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代收费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则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但仍应注意满足以下条件:
①不计入学校收入。
②不开发票,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③学校不与第三方签定采购合同。
④学校从代收费中不赚取差价。
(资料来源:城华教育智库 民教热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