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专项经费,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西应用科技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专项经费依据其来源,分为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拨款和学校财务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全程监督、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专项经费管理,按专项经费项目的归属职能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项目归口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专项经费项目的论证、申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建立健全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办法,明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责任主体、绩效目标和奖惩措施等;
(二)根据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完成专项经费对应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三)按程序办理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及调整手续;
(四)定期组织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完成项目验收、绩效考评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一)按照文件要求及时申报专项经费项目,编制项目预算,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按照专项经费预算和相关规定使用经费,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在项目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直接责任;
(三)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负责编制专项经费项目中期执行报告及结项报告;
(四)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五)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对项目的经费预算、财务开支、执行情况等承担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财务处职责与权限: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求,做好项目立项经费预算安排及专项经费使用效益评估工作;
(二)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经费,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及时向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各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协助职能部门做好专项经费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 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申报
第七条 学校专项经费按经费用途分类,由归口职能部门集中申报。责任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通过充分论证,建立项目库,优化排序进行立项。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申报。由业务责任部门牵头,按照申报要求,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及时组织编撰项目申报材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进行项目申报。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立项。专项经费的立项以上级部门的批文或学校审批通过的报告为准,按照实际下拨的金额在预算范围内进行优化调整,形成具体执行的项目支出预算,责任部门需将立项及申报材料及时报送学校财务处。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管理办法执行,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保证专项经费实现最大效益。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设立台账核算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列支与专项建设内容无关的支出。专项经费支付津贴补贴、劳务及奖励等费用,必须严格按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政策变化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确需调整预算的,按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预算调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经费购置大宗物品、仪器设备、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大额费用的,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备,以便财务处安排经费使用计划,及时结算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经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严格按照上级及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要充分考虑采购及验收付款周期,及时制定采购计划,按期完成项目采购。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经费购置或自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和项目预算组织实施,并完成资金支付。对未按要求及时使用财政专项经费,导致经费被收回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项目执行完毕,项目实施单位应对本部门专项经费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交经费使用情况分析报告,职能部门要及时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管,保证专项经费按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对专项经费要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建立相应的专项经费绩效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及时对已完成专项经费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在项目实施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经费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学校按有关规定核减其经费、预算,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